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峰,男。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字[2016]5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魏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