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80号原告烟台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国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和豪,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烟台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张丙杰,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丙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宋晓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