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545号
原告:李某,女,1955年5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刘某,男,1957年2月13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某。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