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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545号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545号

原告:李某,女,1955年5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刘某,男,1957年2月13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某。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