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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923号

石狮华煜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晖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狮华煜贸易有限公司,陈晖荣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92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华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洪香坛,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晖荣,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华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晖荣买卖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62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晖荣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728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21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