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刑初48号

牟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刑初48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牟某谎称能帮助邓某扩大化妆品销售、某帮助邓某弟弟上学,伪造招标通知、某授权证书、某化妆品采购合同及录取通知书等文件,骗取邓某信任,先后多次诈骗邓某现金9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牟某给付邓某现金10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某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某书证、某被害人陈述、某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牟某依法进行处罚。

被告人牟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过高,其还了被害人1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牟某与被害人邓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牟某在与被害人邓某交往期间,谎称能帮助邓某扩大化妆品销售、某帮助邓某弟弟上学、某父亲生病,并伪造招标通知、某授权证书、某化妆品采购合同及录取通知书等文件,骗取邓某信任,先后多次诈骗邓某现金9400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牟某给付邓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某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某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邓某于2015年10月26日9时报案称其被牟某诈骗现金135000元,11月1日,被告人牟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其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2、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牟某出生于1984年8月4日。3、某被害人邓某提供的《小飞工作室授权证书》、某《潍坊市人民政府招标通知》、某与潍坊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化妆品采购合同》各一份,该三份材料均盖有“潍坊市人民政府”公章;户名潍坊市人民政府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牟某为骗取邓某信任而伪造潍坊市人民政府招标通知等材料的事实。4、某被告人牟某2015年入住宾馆的记录,证实被告人牟某住宿、某出行的消费情况以及牟某为假装联系化妆品业务多次往返济南的事实。5、某潍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潍坊市人民政府未向小飞工作室邓某女士下达过招标通知,也未与小飞工作室签订过《化妆品采购合同》,另外,也未授权邓某为品牌特约供货商。6、某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经查询,被告人牟某提供的储蓄存单与该行存单格式及打印内容不符。(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其和牟某2014年6月份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到2015年10月24日,牟某多次以能帮助其销售化妆品、某参加单位的化妆品招标工程、某帮其安排弟弟上学,需要疏通关系、某化妆品检测费、某赞助投标等理由,诈骗其100000元左右。2015年5月,牟某先后分三四次给了其5000元现金。2014年12月,牟某说他有个亲戚认识潍坊艺校一个姓秦的,主管化妆品采购,可以疏通关系让他从其这里进货,还说别的公司都给了姓秦的50000元,其也得给50000元,还得找艺校的副校长签字,也得给这个副校长20000元,其给了牟某20000元。2015年3月份,牟某说姓秦的出事了,后续的事情由奎文区政府接手了,说通过他姑找到了潍坊市委的姓刘的秘书,需要给刘秘书20000元疏通关系。过了五六天,其就给了牟某20000元。后来牟某又说需要重新招标交50000元的招标费,过了十天左右,其给牟某了10000元。6月,牟某拿回来两张储蓄存单,金额分别为130.72万元、某65万元,说这是部分货款,钱已经收到了。2015年8月牟某说签订采购合同,其以小飞工作室的名义和潍坊市人民政府草拟了合同,并加盖了工作室的印章,牟某拿去盖上了潍坊市人民政府的印章。9月6日,牟某说事办成了,给了其一张招标通知,加盖潍坊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到今天,其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货款,也没有卖出一件化妆品。2015年1月份,牟某说山东体育学院可以从其这里购买化妆品,要先给对方100000元的赞助费,还要给他老师谭某50000元的好处费,是他的老师介绍的,去省里检测8000元。其给了牟某20000元(给谭某的钱)、某检测费5000元。2015年7月初,其弟弟初中毕业,牟某说他老师谭某认识泰安护理职业学院的人,他老师可以找这个人帮其弟弟办内部招生。8月上旬,牟某说要交学费、某住宿费等共计8200元。其就给了牟某8000元。后来事情没有办成,之前他给其的入学通知书和押金条、某实习合同也被他拿走了。2015年9月中旬,牟某说市政府第二次招标需要交50000元招标费,叫其凑一部分给他,其确实没有钱了,就凑了8000元钱给他,过了几天他说他父亲生病欠别人药费,说让他父亲用用,其就答应了。牟某先后因为这些事向其要过多次钱,都是千八百的,其也记不清了,总数大约在10000元左右。小飞工作室是其和牟某合伙的,主要经营业务是销售化妆品,牟某负责销售、某人际关系和产品的检测,其负责发货。2015年9月份,其曾经在牟某的包里发现了两枚印章,牟某不让其看,在互相撕扯的过程中,印章掉在了地上,二人发生了争吵,后来牟某拿其中的一枚给其看了看,上面有“潍坊市人民政府”字样。看完之后牟某重新又放到了包里。(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牟某的供述,证实其和邓某是2014年初认识的,后在2014年6月其和邓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刚开始其和邓某在认真谈恋爱。2015年春节前后,其也想着出去扩展一下化妆品的销售业务,但是其自己没有关系网和门路,销售业务无法开展,平时消费开支又比较大,其就萌生了诈骗邓某的念头。之后其就以帮邓某扩大化妆品销售网络需要拉关系、某送礼、某交招标费等为名骗取邓某的钱财。2015年2月中旬前后,其骗邓某说去找关系,跑门路、某把化妆品的生意做大点,向她要了8000元钱,这些钱都让其打车、某住宿、某吃饭花了。2015年3月底,其骗邓某说潍坊艺校化妆品要招标,需要交招标费三万元,邓某就给了其10000元,这个钱让其日常开销,购物、某打车、某买衣服花了。2015年4月份左右,其骗邓某说认识潍坊艺校的一个姓秦,可以从其这里购买化妆品,不过疏通关系需要70000元左右,邓某就给了其20000元现金。潍坊艺校这个事都是其编的,这些钱都让其花了,支付房租6000元,买家居用品3000元,其余就是吃饭、某购物,回老家买东西。2015年5月底,其骗邓某说潍坊艺校化妆品采购的事现在由区政府负责,得去送送礼,找市委一个姓刘的秘书,邓某就给了其20000元钱,这两万元钱都让其花了,给刘秘书送钱是其编造的。这些钱也是其回老家买东西,日常开销花了。2015年6月份前后,其骗邓某说山东体育学院开始招标,一块投点钱,把这个招标拿下来,邓某就给了其20000元,其实并没有这个事。这些钱也让其花了用于济南、某北京的旅游10000元,剩下的就是打车、某吃饭、某住宿。2015年7月左右,邓某说她弟弟学习不好,其就骗她说找其老师谭某帮忙找找人,去泰安护理职业学院,弄个内部名额。2015年8月中下旬,其就骗邓某说事情办成了,但是得交学杂费共计8200元,邓某就给了其8000元。其实上学的事其没有办成,也没和其老师提过,钱都让其消费了,主要是日常开销,交水电费等。2015年9月中旬,其就骗邓某说快过八月十五了,其想着去找市政府姓刘的秘书送送礼,准备给他20000元,邓某给了其8000元。这个钱交房租3000元,剩下的给邓某母亲及邓某买衣服及日常开销花了。其和邓某说的要钱的事都是假的,是其为了取得邓某的信任编造的。其骗的94000元都被二人住宿、某吃饭、某买东西、某坐车等消费了。采购合同、某招标通知和授权证书上的“潍坊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是其找人刻的假章,花160元做的,用完其销毁了。2015年4、某5月份,其分三次共给过邓某1万元左右。其为了骗取邓某的信任,其经常一个人去济南,假装出去联系业务,然后在济南逛一圈,然后当天就买火车票回来了。(四)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牟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牟某辩称其诈骗数额没有指控的数额多,且还了一万多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牟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诈骗及返还数额有过多次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其当庭的辩解未能提出相应理由及证据,对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某第五十二条、某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某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牟某退赔被害人邓某人民币8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人民陪审员  于学胜

人民陪审员  杜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