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3民初20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住苍梧县。身份证号码:×××752X。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4012。
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婚内出轨,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被告有赌博等恶习,经原告劝告仍不悔改,且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更使夫妻感情日趋破裂。此外,被告毫无家庭观念,对原告不关心,原告曾给被告改过的机会,但被告不珍惜,毫无悔改之意,致使夫妻感情达到无法挽救的境地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据此,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张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在新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10月,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出轨行为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4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有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在2015年10月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出轨行为双方发生过吵架。但原、被告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互信,相互关心和体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认为,被告有出轨行为、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和赌博恶习,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丘福源
审判员 陈智宣
审判员 陈小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江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