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颖。
委托代理人:丁福刚,辽宁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
负责人:郭元析,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罗文斌,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关颖与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判决,关颖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颖的委托代理人丁福刚和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罗文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关颖要求被上诉人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的上诉请求,上诉人诉称其被被上诉人指派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会计工作,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追加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当事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守众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富喜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