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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7610号

江×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江×,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610号原告江×,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被告王×,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江×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若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