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610号原告江×,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被告王×,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江×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若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