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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执199号

龚品清与李政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品清,李政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龚品清,证件号码45222719711204121X。被执行人李政达,个体户。龚品清申请执行李政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桂0224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品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0276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均已向银行抵押借款,其所投资新建的融安县河东农贸市场没有两证,不具备执行条件、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224执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韦恩宏助理

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 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