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5民初737号

周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737号原告周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蒙京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燕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