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 王 玲
审判员 :许文静
审判员 :田志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宋智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