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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23号

王晓丹与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丹,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丹,女,33岁,满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于静,女,39岁,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王晓丹与被执行人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晓丹与被执行人于静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