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傅绍生,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居民。被执行人朱映霞,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居民。被执行人岳鹏,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居民。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傅绍生、朱映霞、岳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傅绍生、朱映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岳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2执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