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015号
原告: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生态产业园银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国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芝华,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印象北京1号楼15层1501号05、06室。
法定代表人:候永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振永,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大奥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