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637号原告邹某。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倩 搜索“”
邹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637号原告邹某。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