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4696号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委托代理人:杨雪娇。
委托代理人:彭爽。
被告:韩凤军。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菁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殷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