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林光海,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张吓猴,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建锋,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谢明美,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胡会英,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谢彬婷,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光海、张吓猴、林建锋与被执行人谢明美、胡会英、谢彬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光海、张吓猴、林建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明美、胡会英、谢彬婷归还彩礼人民币九万四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李 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