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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民终95号

范万章、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万章,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终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万章,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幽深,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施海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范万章因与上诉人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财产期限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上诉人范万章提供的担保物:上诉人范万章所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号房产;担保人范兴平所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号房产、范会明所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号房产、范新云所有的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和第XX**号房产;范兴平所有的×××号和×××号、范会明所有的×××号、范新云所有的×××号车辆。二.续行查封、冻结上诉人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 锋

代理

审判员  卓光泽

代理

审判员  宋成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培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