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执字第1039号

雷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意大利。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婚生子张伟杰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1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但无可扣划的存款余额,且无房产及车辆信息,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立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