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意大利。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婚生子张伟杰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1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但无可扣划的存款余额,且无房产及车辆信息,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立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