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2916号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整顿办公室与毕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整顿办公室,毕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916号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代表人李伟华,系该整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长青。被告毕罗文,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整顿办公室与被告毕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整顿办公室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整顿办公室撤回起诉。

审判员  XX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