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475号
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宁国路999号太阳岛花园沿街商办楼北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939X。
法定代表人:汤峰,该支行行长。
被告: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5号CBD中央广场2号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蔡传建,总经理。
被告:蔡传建,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杨阳,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被告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蔡传建、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于2016年5月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蔡传建、杨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先拓传媒有限公司、蔡传建、杨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