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邓兰英,女,1953年4月4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金桂,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金玲,女,1968年4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邓兰英与黄金桂、黄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金桂、黄金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兰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00000元及延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562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使用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金桂、黄金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兰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金桂、黄金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兰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堂文
审判员 周义富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