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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009号

王磊与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磊,颜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009号原告王磊,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颜冰,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7元,减半收取105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孟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