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009号原告王磊,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颜冰,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7元,减半收取105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孟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