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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范庆文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庆文,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范庆文,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销售公司计划员,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珲春北街36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范庆文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范庆文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交纳了3976元的案件诉讼费。本院收取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