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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54号

方建英、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建英,候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方建英,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候晓燕,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44号方建英诉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晓燕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建英人民币300000元,尚需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