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9353号原告方某,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朱某某,女,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同原告方某,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尚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姚学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