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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845号

周小平与杨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小平,杨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845号

原告:周小平,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荷兰籍,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宇平,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平与被告杨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平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小平负担。

审 判 长 吕 炎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