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845号
原告:周小平,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荷兰籍,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宇平,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平与被告杨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平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小平负担。
审 判 长 吕 炎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