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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183号

张祖龙与金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祖龙,金立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张祖龙。

被执行人:金立志。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0)港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祖龙与被执行人金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港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