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245号孔详富、孙佳: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孔详富、孙佳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687994.01元、逾期利息5940元、逾期罚息17076.6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合计711010.6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孔详富、孙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4465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1312元、公告费80元、执行费10185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