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茜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昕,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昕,男,汉族。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
二、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400万元、利息8万元及违约金80万元(以上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包括已支付的14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刘昕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5840元,由兴平市天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3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