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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529号

新罗区林志明汽车修理厂与陈权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罗区林志明汽车修理厂,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新罗区林志明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坑头村(319国道边)。经营者林志明,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权,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新罗区林志明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陈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权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陈权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权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权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蓝  大  川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