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5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保襄,男,1933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宇(张保襄之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号(乙)院。
法定代表人:王贻芳,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张保襄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能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保襄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高能所非法剥夺我的合法权益在先。我居住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路甲3号5号楼109号房屋,该房屋长期没有暖气,使我身心受到打击、迫害,我多次向上级机关反复投诉无果。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保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保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保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