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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955号

张保襄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保襄,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5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保襄,男,1933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宇(张保襄之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号(乙)院。

法定代表人:王贻芳,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张保襄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能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保襄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高能所非法剥夺我的合法权益在先。我居住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路甲3号5号楼109号房屋,该房屋长期没有暖气,使我身心受到打击、迫害,我多次向上级机关反复投诉无果。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保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张保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保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