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2刑初96号

骆利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骆利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利剑,男,1976年12月20日生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201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2016年4月7日因本案被执行逮捕。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利剑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利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骆利剑窜至吉州区柴油机厂宿舍38栋4单元403室,利用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后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曾某人民币3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漏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骆利剑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作案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2015)吉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鞋印串并意见,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赣州监狱出具的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利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骆利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盗窃罪判决宣告前本罪没有判决,属漏罪,本院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被告人自愿认罪,又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骆利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被告人骆利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量刑评议表案由:骆利剑盗窃罪案号:(2016)赣0802刑初96号简要案情2015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骆利剑窜至吉州区柴油机厂宿舍38栋4单元403室,利用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后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曾建华人民币3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漏罪,请依法判处。被抓获归案,系累犯,漏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6个月基准刑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本院减少(增加)基准刑自愿认罪减少10%以下减少5%累犯增加10%-40%增加30%累计增加25%宣告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备注填表人:张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