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涿州市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满春。被告涿州市装卸搬运公司负责人任士山,党书记。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卓满春、涿州市装卸搬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智茹
审 判 员 刘会波
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汭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