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4127号

涿州市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卓满春、涿州市装卸搬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涿州市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满春,涿州市装卸搬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涿州市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满春。被告涿州市装卸搬运公司负责人任士山,党书记。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卓满春、涿州市装卸搬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智茹

审 判 员  刘会波

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汭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