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蒙明有,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胡柳芳,女,1975年0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胡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柳芳在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7栋3单元5-2号有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柳芳在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47栋3单元5-2号(柳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颂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文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