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665号原告阴小明。被告赖庆湘。本院在审理原告阴小明与被告赖庆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赖庆湘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赖庆湘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阴小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