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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328号

南昌市安凤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之杰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安凤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之杰新型铝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328号

申请人:南昌市安凤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华之杰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华之杰新型铝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祝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