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522-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苏某某,男,住府谷县老高川乡。被执行人王某某(系苏某某之妻),女,住府谷县老高川。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有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汽车一辆、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苏某某所有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汽车一辆、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