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386号原告北京圣元惠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106号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8960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计杰,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营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医卫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洪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元惠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圣元惠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圣元惠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圣元惠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圣元惠仁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梁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