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2139号

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139号原告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青,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法定代表人吕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村副主任,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光合文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希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娄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