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东段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冉茂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栋,男,生于1986年8月1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祥宏,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王栋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华路
代理
审判员 姚梓佳
代理
审判员 赖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