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孙文忠,男,1945年6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平,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孙文忠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雨铁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查,(2014)雨铁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雨执字第01145号,2016年5月18日重复立案,故不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雨铁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孙 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