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特30号申请人杨安华申请人李电强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安华、李电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由
审判员李正文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6年5月12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李电强驾车从拾回桥镇开往后港镇方向行驶至田桥小学门口时,遇周福兴骑电动麻木车突然转弯,李电强刹车避让时挂住另一辆接送学生的麻木车,致使申请人杨安华之子杨永涛脸部受伤,缝针住院治疗,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纠纷。同年5月25日,申请人杨安华与申请人李电强在后港镇云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杨安华之子杨永涛住院期间的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李电强负担(已付清);此外,李电强给付杨永涛补偿金贰仟元,双方当事人此后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和争议。
本院认为,后港镇云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安华与申请人李电强于2016年5月2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诗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