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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鼎鸿办公家具经销处与被执行秦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鼎鸿办公家具经销处,秦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鼎鸿办公家具经销处。经营者:焦自须。

被执行人:秦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开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秦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日开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秦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鼎鸿办公家具经销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山传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