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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213号之二

张丹与魏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丹,魏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丹,女,汉族。被执行人魏小军,男,汉族。张丹与魏小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秦民初字第000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孩子魏鑫怡由张丹抚养,魏小军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从2007年4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21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