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826号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开华源电器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定宏,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哲,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义博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福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坤,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正义博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周朝华,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正义博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义博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义博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定宏、王哲、被告(反诉原告)正义博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坤、周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诉称:2014年10月18日,我与正义博艺公司签订了《家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期为2014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施工款为30000元,违约金为每天千分之二。我先后支付了施工款共计35000元,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工程的施工和材料的采买均为正义博艺公司负责。正义博艺公司的施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期一拖再拖,直至今日仍未完工,交付我验收,使得我无法正常居住。而且正义博艺公司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了偷工减料的行为,尤其是在墙面的施工中,正义博艺公司没有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先将墙皮铲下,然后再进行施工,由此导致墙皮脱落,使得壁纸整体脱落,给我造成经济损失。正义博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违约,己经严重侵害了我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我对正义博艺公司的施工能力和质量以及基本的诚信很失望。诉讼过程中,房屋钥匙仍然在正义博艺公司手里,他们在未经我允许,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进屋进行了施工行为,也没有经过业主方、装修方、壁纸方及物业方同意及验收,致使涉案房屋现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我无法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我与正义博艺公司之间的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正义博艺公司支付我施工赔偿款16500元;正义博艺公司支付我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正义博艺公司支付我壁纸赔偿款16500元;正义博艺公司交还房屋钥匙及小区门禁卡各一份;诉讼费由正义博艺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正义博艺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已经自动终止,双方约定2014年12月28日竣工,但是孙振忠一直没有验收,我公司通知孙振忠验收,但孙振忠一直不接我们电话,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二次装修,根据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孙振忠不得擅自入住,如果孙振忠擅自入住,视为孙振忠验收房屋,孙振忠的行为已经表明对我们的施工验收合格,合同已经自动终止,不涉及解除问题。关于孙振忠主张的违约金,我公司按期完工,孙振忠提交的壁纸证明上显示其在2015年1月17日就贴了壁纸,也证明了我公司没有延期,孙振忠应该在2014年12月21日前结清工程尾款,孙振忠构成违约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壁纸损失与我公司无关,孙振忠认同施工质量后自行贴的壁纸,与我公司无关,壁纸造成墙皮脱落的原因是因为没有铲原来的墙皮,我公司曾告知孙振忠,但孙振忠不愿意支付该笔费用,壁纸脱落与我公司无关,且我公司与孙振忠等四方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四方协议第三条已经列明主卧、阳台壁纸脱落,我方负责维修,其他部分我公司不同意维修;关于施工赔偿款,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孙振忠即使需要重新装修,也需要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费用;关于房屋门禁卡及钥匙确实在我公司手中,因为我们活干完了,但孙振忠未付清工程款,我公司不同意返还。我们后续没有对孙振忠的房屋墙体私自改动,我们只有在孙振忠及其家人在场的时候进行施工,孙振忠说我们私自进现场进行变动,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们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反诉要求孙振忠支付拖欠我公司的装修工程款165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本案诉讼费由孙振忠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对反诉辩称:我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属实,正义博艺公司表示工程完成了,但是一直没有竣工,后续达成的补充协议也没有履行,我们没有义务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合同第十条约定,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但1601室房屋客厅、阳台内侧及墙体脱落,我要求返工处理,在施工现场四方验收合格后支付15000元;剩下1500元是质保金,但由于正义博艺公司的施工没有达到施工质量,后续达成的四方协议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第11页有竣工验收单,我们没有进行签字,我们贴壁纸并不代表我们进行了验收,因为贴完壁纸后造成了壁纸脱落才发现正义博艺公司的施工质量有问题。关于违约金,我不认可,因为是正义博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违约在先,我们要求正义博艺公司返还1601室房屋的钥匙及门禁卡,正义博艺公司都迟迟不给,正义博艺公司没有权利要违约金,我有权利向正义博艺公司主张迟迟不交钥匙及门禁,我们无法使用1601室房屋的损失,正义博艺公司不能拿行规拒绝返还1601室房屋钥匙和门禁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孙振忠(甲方)与正义博艺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条款》,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龙湖时代天街11号楼3单元1601室(以下简称:1601室房屋)。工程期限6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2014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8日;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30000元。工程内容及作法(见报价单和图纸);工程承包,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开工三日前,支付定金5000元;第二次竣工验收合格,支付金额25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收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交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延误工期处理。双方均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上签字或盖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正义博艺公司为证明其施工范围及工程价款,提交《报价表》及《增项单》各一份,孙振忠表示因系复印件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但对所涉工程项目认可,表示正义博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工,涉案房屋内的插座、开关等电路工程并未完工,其并未完成验收。另,双方均认可1601室房屋工程总价款为51500元,孙振忠已给付正义博艺公司工程款35000元。2015年1月17日孙振忠购买壁纸由第三方进行施工,因1601室房屋在第三方贴完壁纸后,客厅、卧室等房间的壁纸发生脱落,孙振忠(业主方)、程坤(装修方)与物业公司代表、壁纸方代表四方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协议一份,内容:”基于1601室房屋整体装修完工后,客厅及次卧阳台墙及墙皮有脱落现象,故制定本附加协议。
一、现客厅及次卧室阳台侧面墙皮脱落,现作返工维修,待墙皮基层处理完成后,需装修方、业主方、物业方、粘贴壁纸方在场,方可施工贴壁纸,施工完成后,四方验收。
二、壁纸完工后由业主方装修方、物业公司同时验收、验收完成后一周内结尾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
三、现主卧阳台部分壁纸脱落,我装修方负责基层维修处理,其他责任具不负责。
四、余款1500元作为质保金,保质期满后,由物业方向装修方支付,剩余尾活等待业主方材料到场即刻维修处理,保修期自2015年3月29日至2016年3月29日”。案件审理过程中,正义博艺公司表示在四方签订协议之后一周内已将问题墙体进行了修复,在除业主方之外的其他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施工,当时通知孙振忠进行验收,孙振忠现场扩大维修范围要求其公司对1601室房屋所有的墙皮进行处理,我公司报警,孙振忠没有验收;孙振忠对此并不认可,表示其并未在现场,且未接到验收通知,正义博艺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维修。后本院组织双方至1601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经勘验,孙振忠表示1601室房屋次卧飘窗两面墙体及屋顶、客厅飘窗右侧墙面、主卧进门处右侧墙体进行了修复,但主卧飘窗左侧的壁纸被撕下,对正义博艺公司修复质量不予认可,且正义博艺公司一直持有1601室房屋钥匙及门禁卡,其私自进行了改动,正义博艺公司自认持有1601室房屋钥匙及门禁卡各一份,但因双方纠纷并未解决不同意返还,孙振忠所述的主卧飘窗左侧的壁纸被撕并不是他们所为,其在2015年3月25日施工完后并未进入到涉案房屋。另,孙振忠表示正义博艺公司作为专业的装饰公司在明知自己后续贴壁纸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壁纸脱落,应承担相关责任,正义博艺公司表示其公司虽知道孙振忠后续会贴壁纸,在1601室房屋墙面施工时曾告知孙振忠需要将原有墙皮铲掉,但该项工程需要另行收费,因孙振忠不同意另行支付费用,公司没有义务将墙皮铲掉后进行施工,壁纸脱落与其公司无关。后孙振忠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壁纸脱落成因进行鉴定,本院指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此次鉴定工作,后孙振忠撤销该项鉴定申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补充协议、收条、勘验笔录、照片、鉴定申请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振忠主张因正义博艺公司未按照合同的期限及标准施工且未按补充协议施工完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显示正义博艺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整体装修完工,且孙振忠虽未进行验收手续但已经委托第三方对1601室房屋进行了后续施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实质上系工程维修及后续工程款的另行约定,故孙振忠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孙振忠因壁纸脱落造成的壁纸损失及重新装修的损失,因孙振忠并未举证证明壁纸脱落与正义博艺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孙振忠要求正义博艺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孙振忠要求正义博艺公司返还1601室房屋门禁卡及钥匙,双方虽因装修合同发生争议,但正义博艺公司不能据此拒绝返还门禁卡及钥匙,故孙振忠要求返还1601室房屋钥匙及门禁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振忠主张因正义博艺公司未延期完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是返工及后续工程款支付问题,孙振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正义博艺公司存在延期完工的情况,关于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正义博艺公司要求支付后续工程款问题,因双方对于施工维修及后续工程款的支付条件进行重新约定,正义博艺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现达到支付后续工程款的条件,故正义博艺公司要求孙振忠支付剩余工程款165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义博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北京市大兴区龙湖时代天街11号楼3单元1601室房屋钥匙一把及门禁卡一个;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义博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振忠负担八百八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义博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文静
人民陪审员 李之良
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紫 娟-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