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程加欢,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碱场村1组。被告刘庆东,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柳溪村。被告闫承玲,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嘉鹏小区。被告聂福喜,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嘉鹏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加欢与被告刘庆东、闫承玲、聂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加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加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