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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3070号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3070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视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赛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圣武,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视网天津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电视剧《武媚娘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暴风公司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络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侵害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暴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影视作品;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和差旅费共计5000元。暴风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网站已经不存在涉案电视剧视频;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明显过高,且未提供合理费用票据,无法证明系为本案支出。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乐视网天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授权,乐视网天津公司获得了96集电视剧《武媚娘传奇》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至该电视剧在国内首家卫视首集首播之日起的五年期满日,最晚授权终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暴风影音”软件是由暴风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软件。在该软件页面搜索框中键入“武媚娘传奇”进行搜索后,能够找到涉案电视剧全部剧集共96集,选择第1、15、96集,可以正常播放。在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下方的进度条,可以实现快进播放。乐视网天津公司对上述过程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上述播放的涉案电视剧是“暴风影音”软件从暴风公司网站上调取的。乐视网公司未提供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的票据。以上事实有涉案电视剧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乐视网天津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开发运营的“暴风影音”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独创性和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暴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尽管乐视网天津公司未提供合理费用票据,但鉴于其委派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且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本院将对其主张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电视剧;

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雒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