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458号原告魏合荣,男,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合荣与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合荣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42761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魏合荣名下晋BX**汽车一辆、张港名下晋BX**汽车一辆及大同市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合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42761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