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纺织西路17号。被执行人周翠霞,农民。被执行人姚红春,个体工商户,系周翠霞之夫。被执行人张华松,农民。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翠霞、姚红春、张华松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